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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华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

    2020-02-26 15:31:15   来源: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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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等文件,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学位〔2019〕11号)及我校实际,特对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

      第1条西华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西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西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二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考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除满足基本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学位。

      1.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2.学校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通过。

      3.外语水平(必须满足其中一项):

      (1)英语或日语:参加西华大学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

      (2)其它:托福TOEFL成绩达到70及以上,或者雅思IELTS成绩达到5及以上。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除满足基本条件的要求外,自取得专科毕业证后,三年之内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即可申请学位;自取得专科毕业证后,超过三年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申请学位:

      1.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2.外语水平(必须满足其中一项):

      (1)英语: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达到375分及以上,或者托福TOEFL成绩达到70及以上,或者雅思IELTS成绩达到5及以上,或者参加西华大学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

      (2)日语:参加西华大学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或考籍之后至申请学位之前,在学术领域、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予学位。

      第七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很迟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四)因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九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原件如下。

      1.《西华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本科毕业生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自考本科毕业生:

      (1)专科毕业证书;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考籍表;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4.满足学位条件的其它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逐个复核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学籍或考籍和成绩,在“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上签字后,送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再次复核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制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十一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我校将撤销学位申请者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已获得学位外语合格证但未获得毕业证的学生,可按原《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西华行字〔2017〕173号)申请学位。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未涉及到的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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