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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文理学院自考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经202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学位〔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指经省级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以下统一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很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成教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厉害。其中,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外语水平测试需自取得本科的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通过学校指定的现有英语课程或达到学校认可的外语水平考试的相应要求。
非英语专业:
1. 参加学生学籍所在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 参加所属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申请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英语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4.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5.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英语
(二)”(课程代码00015),成绩合格。
6. 参加当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高校联盟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7.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水平测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
1.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四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
2.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高级英语”(课程代码00600),成绩合格。
3. 参加所属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申请成人高等教育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七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四)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向学校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 《四川文理学院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 成教本科毕业证书;
3. 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5. 《学术诚信承诺书》复印件一份(见附件2)。
(二)材料审核:由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安排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时提交至校学位办。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要审核的材料如下:
1. 四川文理学院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情况一览表(附件3);
2. 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 省级机构录取新生名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复印件;
4. 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四)校学位办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对收到的申请,由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校学位办,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复审,并形成处理决定。决定以书面形式由校学位办经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可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夏季和冬季各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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